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天虹木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970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东红民初字第1222号 |
案号 |
(2016)赣0102执25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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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江西天虹沐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归还借款本金4047114.69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截止至2016年3月31日、利息为17824.17元,罚息为372376.71元、复利为17862.28元,从2016年4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 被告高安市康丽竹木制品有限公司、黄云、黄芳、黄栗、徐群、胡承华、刘泉芳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高安市康丽竹木制品有限公司、黄云、黄芳、黄栗、徐群、胡承华、刘泉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天虹木业有限公司追偿。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055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5550元,由被告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6-12-13 |
发布时间 |
2016-12-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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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黄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9217897055333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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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赤岸镇邹家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