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翔天木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335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奉民二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6)赣0921执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奉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翔天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归还原告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奉新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00万元,并自2015年7月29日起按合同的约定向原告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奉新支行支付借款的逾期利息;二、原告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奉新支行对被告江西翔天木业有限公司用于对本判决第一款确认的借款进行抵押的房产(奉房权证冯字第012789号、奉房权证冯字第012790号、奉房权证冯字第012791号、奉房权证冯字第013309号、奉房权证冯字第013310号、奉房权证冯字第013311号、奉房权证冯字第013312号)、土地(奉国用2006第A1050375号)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潘晓荣、邹友英、艾四冬对本判决第一款确认的被告翔天木业有限公司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潘晓荣、邹友英、艾四冬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翔天木业有限公司追偿。若被告江西翔天木业有限公司、潘晓荣、邹友英、艾四冬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224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5612元及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共计为人民币20612元,由被告江西翔天木业有限公司、潘晓荣、邹友英、艾四冬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奉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6-02-02 |
发布时间 |
2016-03-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潘晓荣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921763353103X |
登记机关 |
奉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奉新工业园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