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青海怡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19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安民二初字第57号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2015)安法执字第002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宁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王金环与被告青海怡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8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被告青海怡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31日前一次性向原告王金环返还剩余购房款1000000元及计算至2015年2月1日的利息32250元;自2015年2月2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期间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由被告青海怡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三、案件受理费14090元,减半收取7045元,由被告青海怡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承担(与上述款项一并给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甘肃 |
立案日期 |
2015-08-12 |
发布时间 |
2017-03-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马永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30100MABJAMNEXD |
登记机关 |
西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八一西路82号4号楼1单元171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