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贵州和元管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395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黔南民商初字第29号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2016)黔27执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黔南中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贵州管道公司在与黔南担保公司签订《委托担保合同》时缴纳了人民币50万元的保证金,在贵州管道公司逾期归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南分行借款后,已由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南分行直接划扣,合计划扣人民币500347.92元(347.92元为50万元保证金产生的利息)。现各方经过清算后一致确认:截止至本协议签订时,黔南担保公司共为贵州管道公司代为偿还其所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南分行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共计人民币肆佰捌拾万零陆仟伍佰柒拾玖元伍角(4,806,579.50元)。为减轻贵州管道公司的欠款压力,黔南担保公司确定减免贵州管道公司部分违约金,只收取贵州管道公司人民币壹万伍仟元(15,000.00元)的违约金。黔南担保公司为妥善解决本纠纷已支出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柒万捌仟伍佰元(78,500.00元),该笔费用由贵州管道公司承担并返还给黔南担保公司。上述一、二、三项费用共计人民币肆佰玖拾万零柒拾玖元伍角整(4,900,079.5元),贵州管道公司应于2016年1月10日之前支付给黔南担保公司。黔南担保公司、贵州管道公司、龚良和、王莉四方经协商,考虑到企业的实际困难,黔南担保公司对确认的上述债务以后所产生的利息、违约金及迟延履行金承诺予以放弃。龚良和、王莉对本协议中贵州管道公司的以上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本案受理费48395.39元,减半收取24197.7元,由贵州和元管道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16-01-21 |
发布时间 |
2016-08-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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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龚良和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22731683958073N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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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长田工业园区C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