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六盘水华兴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7387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黔钟民初字第4179号 |
案号 |
(2016)黔0201执4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简余、六盘水华兴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贵友借款本金100000元。 案件受理费2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简余、六盘水华兴工程有限公司1150负担(原告已预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钟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16-02-25 |
发布时间 |
2016-07-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简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20200073874913X |
登记机关 |
六盘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凤凰新区(E10号宗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