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成都盛世龙泰优钢物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596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川0191民初10105号 |
案号 |
(2018)川0191执19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成都龙泰金属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偿还为其垫付的代偿款18994546元,并支付资金利息(计算方式为:以1899454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从2014年11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成都盛世龙泰优钢物流有限公司、四川加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成都杰达钢管有限公司、成都金龙泰实业有限公司、四川正德钢材贸易有限公司、李川、李默、李健、何建华、李小英、李成功、刘之江、禹绍凤、彭庆平、郭克勤对被告成都龙泰金属有限责任公司所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成都盛世龙泰优钢物流有限公司、四川加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成都杰达钢管有限公司、成都金龙泰实业有限公司、四川正德钢材贸易有限公司、李川、李默、李健、何建华、李小英、李成功、刘之江、禹绍凤、彭庆平、郭克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成都龙泰金属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三、若被告成都龙泰金属有限责任公司未按上述判决履行给付义务,原告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对被告李川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武侯区大华街2号1栋1单元5层43号的房产(权1161753),被告李健、何建华共同所有的位于成都市犀浦镇金粮路666号65栋1-3层1号的房产(权2009055),被告何建华所有的位于三亚市河东区迎宾路阳光名邸D栋3单元63房的房产【三土房(2013)字第16308号】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9865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成都龙泰金属有限责任公司、成都盛世龙泰优钢物流有限公司、四川加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成都杰达钢管有限公司、成都金龙泰实业有限公司、四川正德钢材贸易有限公司、李川、李默、李健、何建华、李小英、李成功、刘之江、禹绍凤、彭庆平、郭克勤共同负担(该款原告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上述被告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8-03-15 |
发布时间 |
2018-06-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川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金牛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成都市洞子口量力钢材市场三交易区商务楼405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