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南通三合船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93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武海法商字第00921号 |
案号 |
(2017)鄂72执7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海事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通三合船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仪征市十二圩船舶修造厂支付剩余船舶建造款2042474.92元及自2014年6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2042474.92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南通三合船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仪征市十二圩船舶修造厂支付停泊费151000元及自2015年7月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151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仪征市十二圩船舶修造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348元,由被告三合公司负担。被告三合公司应负担的诉讼费,连同本判决第一项一并支付给原告十二圩船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武汉海事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7-09-06 |
发布时间 |
2017-09-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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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树青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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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南通市港闸区幸福街道幸福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