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省淳泰东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459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鄂0191民初1247号 |
案号 |
(2018)鄂0191执37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徽省淳泰东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支付垫款本金10,747,721.63元和利息、复利488,409.57元,并从2015年11月28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以欠付金额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吴波在本判决第一项被告安徽省淳泰东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债务的范围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告梁峰在本判决第一项被告安徽省淳泰东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债务的范围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承担连带责任; 四、被告岳仕彬在本判决第一项被告安徽省淳泰东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债务的范围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承担连带责任。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9,217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94,517元,由被告安徽省淳泰东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吴波、被告梁峰、被告岳仕彬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8-02-27 |
发布时间 |
2018-03-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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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付丽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100554599983X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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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滁州市丰乐大道与敬梓路交叉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