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湖南华源线缆电器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170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1103民初678号 |
案号 |
(2019)湘1103执15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湖南华源线缆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冷水滩支行借款本金1080万元及利息(截止2017年12月20日止利息为2 163 936.26元;自2017年12月21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利率标准计算罚息、复利)。 二、被告吕定先、聂美莲、吕境峰、刘歆然共同对上述第一项中的被告湖南华源线缆电器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冷水滩支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冷水滩支行要求被告吕定先、聂美莲、吕境峰、刘歆然对上述第一项的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 584元,由被告湖南华源线缆电器有限公司、吕定先、聂美莲、吕境峰、刘歆然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9-07-22 |
发布时间 |
2019-08-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吕定先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11007170327636 |
登记机关 |
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湖南省永州市凤凰园经济开发区林荫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