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郴州市功达轮胎制造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02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湘0624民初730号 |
案号 |
(2017)湘0624执3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湘阴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郴州市功达轮胎制造公司与被告韶关市万利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偿还原告冯折林保证金及利息等合计210万元,被告吴冬华对其中的2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冯折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36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冯折林承担3600元,被告吴冬华承担2000元,由被告郴州市功达轮胎制造公司与被告韶山市万利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承担23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湘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7-04-21 |
发布时间 |
2017-11-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倪集槐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1021570250423R |
登记机关 |
桂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桂阳县黄沙坪街道柏树村工业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