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湖南衡阳永兴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8507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石民一初字第394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6)湘0407执3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李汶格、湖南衡阳永阳永兴集团有限公司、龚媛连带偿还原告周建军借款本金13000000元。上述判决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98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04800元,由被告李汶格、湖南衡阳永兴集团有限公司、龚媛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6-10-12 |
发布时间 |
2016-10-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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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汶格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400185072093H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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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