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长沙鹏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560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开民二初字第04746号 |
案号 |
(2016)湘0105执18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湘江支行与被告何子龙签订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中确立的借款关系; 二、被告何子龙、周会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湘江支行偿还借款本金508 576.7元,并支付到实际归还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截止到2015年8月4日的利息为8 223.55元,2015年8月5日至借款实际归还之日的利息、罚息比照双方签订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约定计算); 三、被告何子龙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湘江支行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25 840元; 四、若被告何子龙未履行本判决所确定的第二、三项金钱给付义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湘江支行有权行使抵押权,依法折价、拍卖、变卖何子龙所有的位于湖南省望城星城东马社区湖南省废旧物资交易大市场项目C2栋201房屋,所得价款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湘江支行优先受偿,折价、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何子龙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何子龙继续清偿; 五、被告长沙鹏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上述借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6-08-17 |
发布时间 |
2016-11-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谭月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122765601043T |
登记机关 |
长沙市望城区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长沙市望城区大泽湖街道东马社区废旧物资交易大市场A8栋201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