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肇庆市银轩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55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粤1202民初135号 |
案号 |
(2017)粤1202执3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林小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黄秋元偿还借款人民币15924185元及逾期利息(上诉逾期利息以人民币15924185元为基准,从2014年12月2日起,以年利率24%的标准计付至本判决指定还款之日止)。二、被告林小燕、肇庆市银轩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肇庆市典胜典当行有限公司应对被告林小娟的上述第一判项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黄秋元的其他诉讼请求。四、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78572元(原告已预交),原告负担50000元,被告林小娟负担128572元。被告林小燕、肇庆市银轩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肇庆市典胜典当行有限公司对被告林小娟承担的受理费承担连带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7-03-29 |
发布时间 |
2017-08-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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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林达宽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12025555502330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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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肇庆市康乐北路翠庭湖轩二楼之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