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广东有色地质矿产开发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9045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穗越法民二初字第00951号 |
案号 |
(2016)粤0104执恢1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广东有色地质矿产开发公司向原告徐秀香返还8000000元及赔偿损失[从2012年12月19日起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标准计算至本判决限定还款之日止,具体金额以不超过本金为限]。 二、被告纪胜利对被告广东有色地质矿产开发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徐秀香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1800元,由被告广东有色地质矿产开发公司和被告纪胜利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6-09-12 |
发布时间 |
2018-09-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纪胜利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190456403W |
登记机关 |
广州市越秀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广州市越秀区东环路1号大院之五首层1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