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东莞市鸿莱服饰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9580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东二法朗民二初字第491号 |
案号 |
(2017)粤1972执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东莞市鸿莱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加工费15,265元给原告龚雄明。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7-01-01 |
发布时间 |
2017-01-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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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余鸿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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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东莞市大朗镇水口村中心金路179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