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南京足生堂保健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238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玄商初字第01520号 |
案号 |
(2016)苏0102执2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孙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宜庆借款本金人民币24.1万元、利息人民币5万元,共计人民币29.1万元; 二、被告南京足生堂保健有限公司在被告孙文上述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的范围内向原告陈宜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陈宜庆其余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50元,公告费人民币900元,共计人民币5950元,由被告孙文、南京足生堂保健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南京市农业银行鼓楼支行;账号:10105901040001276。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1-19 |
发布时间 |
2016-02-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胡新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南京市秦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南京市白下区苜蓿园大街88号南楼12B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