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失信被执行人 | 扬州芯际半导体有限公司 |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0290****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扬开商初字第00268号 | 
| 案号 | (2016)苏1091执318号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扬州矽芯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扬建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万元及其利息10492元(计算至2015年8月20日。从2015年8月21日起按月利率13‰*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律师费12662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扬州跃进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中由被告扬州矽芯电子有限公司应负的债务在7900万元限额内承担补充赔偿义务; 三、被告扬州芯际半导体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偿还义务,且在承担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扬州矽芯电子有限公司追偿; 四、原告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扬建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李济荣、张兰霞名下的无锡市月秀花园12-402室房地产(所有权证号WX1000930669)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后所得价款在2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案件受理费4656元、保全费18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076元,由各被告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各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08020909000104857)。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 执行法院 |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省份 | 江苏 | 
| 立案日期 | 2016-06-16 | 
| 发布时间 | 2016-06-28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企业名称 | |
| 法定代表人 | 李济荣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扬州市扬子江南路9号出口加工区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