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容纳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786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惠商初字第00140号 |
案号 |
(2016)苏0206执19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江苏容纳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无锡市万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3101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4年8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张靖宗、王玲对江苏容纳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张靖宗、王玲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江苏容纳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59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1591元,由容纳公司、张靖宗、王玲共同负担。(该款已由万德公司预交,本院不再退还,容纳公司、张靖宗、王玲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直接支付给万德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9-12 |
发布时间 |
2016-09-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耀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新沂市无锡—新沂工业园黄山路八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