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福建浩伦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0510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宁商外初字第00068号 |
案号 |
(2015)宁执字第006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江苏浩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南京滨江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4669635.87元及利息(以5069635.87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3日起至2014年6月20日止;以4669635.87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两倍计算); 二、江苏浩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南京滨江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8万元; 三、福建浩伦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吴少宁、卢根昌对江苏浩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福建浩伦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吴少宁、卢根昌承担上述第三项清偿责任后,有权就其实际承担部分依法向江苏浩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南京滨江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784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53447元,由江苏浩伦公司、福建浩伦集团、吴少宁、卢根昌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江苏浩伦公司、福建浩伦集团、卢根昌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吴少宁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该院开户行:南京市农业银行山西路支行,帐号:03329113301040002475)。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5-12-16 |
发布时间 |
2016-01-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吴少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100705100423L |
登记机关 |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154号中山大厦31层 厂址:晋安区西园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