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常州市莱恩斯特服装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054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08)新民二初字第1049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09)新执字第012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文仙、曹国平应归还原告华融公司代偿款449220.4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莱恩斯特公司对被告张文仙、曹国平应支付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8038元,财产保全费2820元,其他诉讼费300元,合计11158元,由被告张文仙、曹国平、莱恩斯特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09-07-16 |
发布时间 |
2015-06-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文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常州市武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武进区奔牛镇顾庄西顾新村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