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常州江盛石油化工储运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2930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06)锡民二初字第0148号 |
案号 |
(2007)锡执字第001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中海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无锡工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自2006年6月21日至10月24日按年利率5.742%计算;自10月25日起至判决生效应付款之日,按年利率5.742%加收50%的利率计算)。 二、江盛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将本案所涉质押物交付无锡工行,无锡工行出具中海公司的提货单,无锡工行就质押物行使质押权后不足清偿部分的债务,由保证人宝利来公司、陈进全、陈天斌和主债务人中海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之间亦互负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中海公司和其他保证人追偿。 三、如江盛公司不能在上述第二款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交付质押物的义务,则江盛公司应对中海公司、宝利来公司、陈进全、陈天斌不能向无锡工行清偿部分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案件受理费60010元、财产保全费50520元、其他诉讼费53000元,合计163530元,由中海公司、宝利来公司、陈进全、陈天斌、江盛公司共同负担(该款已由无锡工行预交,中海公司、宝利来公司、陈进全、陈天斌、江盛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直接支付给无锡工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07-04-03 |
发布时间 |
2015-07-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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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江德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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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常州市新北区圩塘石化储罐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