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新世纪远豪机车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65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新硕民初字第00229号 |
案号 |
(2015)新执字第010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威力驰公司、新世纪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神洲公司工程款1367483.23元,并偿付该款自2014年5月8日起至判决应支付之日止按万分之三每日计算的违约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神洲公司在上述工程款1367483.23元的范围内对于其承建的涉案无锡市新区鸿山街道鸿运路201号职工宿舍、食堂装饰工程、办公室改造工程等在其因装饰安装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神洲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186元(此款已由神洲公司预交),由威力驰公司、新世纪公司负担(神洲公司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9186元由威力驰公司、新世纪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威力驰公司、新世纪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神洲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市城中支行;账号:1103020129200024805)。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5-06-19 |
发布时间 |
2015-06-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顾新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无锡市新吴区)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无锡市新区鸿山镇机光电工业园区(鸿运路20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