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扬州芯际半导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029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泰河民初字第00729号 |
案号 |
(2016)苏1283执128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济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申富航借款本金2000000元,并按同期银行基准贷款利率支付自2015年5月30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李济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支付给原告律师服务费计80000元; 三、被告钱忠、扬州芯际半导体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被告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计2359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8595元,由被告李济荣、钱忠、扬州芯际半导体有限公司连带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由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1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595元(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泰州市海陵支行,帐号:10-201101040668868)。 (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5-09 |
发布时间 |
2016-11-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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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济荣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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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扬州市扬子江南路9号出口加工区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