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吴江东亚进出口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1410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509民初1844号 |
案号 |
(2016)苏0509执45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江佳奥纺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借款本金800万元,并偿付利息140000元、罚息以及复利(自2015年7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8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1.25%计算罚息;对于借款期限内产生的未付利息,在借款期限内按照年利率7.5%计收复利,在借款到期后按照年利率11.25%计收复利); 二、被告吴江佳奥纺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律师费损失65600元(以上付款义务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吴江农商行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 三、被告吴江东亚进出口有限公司对被告吴江佳奥纺织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以1000万元为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吴江东亚进出口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吴江佳奥纺织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钮小娥、吴学兴对被告吴江佳奥纺织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以及被告吴江佳奥纺织有限公司在(2016)苏0509民初1845号案件中的债务以1800万元为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钮小娥、吴学兴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吴江佳奥纺织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392元,由被告吴江佳奥纺织有限公司、吴江东亚进出口有限公司、吴学兴、钮小娥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6-06 |
发布时间 |
2016-12-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朱桂英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09714101313B |
登记机关 |
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盛泽镇双熟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