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南通蝶雅纺织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154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通民初字第00345号 |
案号 |
(2015)通执字第032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通蝶雅纺织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明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26.7万元及自2014年10月10日起按照工程款70万元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计算一年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上海明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687元,原告上海明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094元,被告南通蝶雅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27593元(被告负担部分原告已垫支,待执行时由被告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1374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1558227682)。 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通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5-12-03 |
发布时间 |
2016-05-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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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邱允彬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612761546403L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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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川港工业园区D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