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淮安市嘉能轴承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32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盱商初字第0576号 |
案号 |
(2016)苏0830执6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淮安市嘉能轴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行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其中2014年8月21日前的利息为362935.98元,2014年8月22日起的利息以300万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 二、被告江苏浩峰轴承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3370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4304元,由被告淮安市嘉能轴承有限公司、江苏浩峰轴承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行城中支行;帐号:10341201040002554)。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盱眙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2-04 |
发布时间 |
2016-08-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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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杨俊亮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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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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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盱眙县工业开发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