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东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2836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宜商初字第01741号 |
案号 |
(2015)宜执字第043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蒋援君、孙洁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贷款本息3892764.12元(计算至2015年3月12日)及以本金3709087.45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1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再上浮40%计算的利息。 二、蒋援君、孙洁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需支付的律师费损失127000元。 三、江苏东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蒋援君、孙洁萍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70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46713元,由蒋援君、孙洁萍、东来公司负担。该款已由中国银行垫付,蒋援君、孙洁萍、东来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10日内支付给中国银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5-07-22 |
发布时间 |
2016-01-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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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承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282628368273Q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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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宜兴市新城绿园小区综合商住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