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福建省诚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638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榕民初字第993号 |
案号 |
(2019)闽0424执3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福州兴迪升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侯县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950万元并支付利息(含借款期间未付利息、逾期息及复利,截止至2015年11月8日利息345211.35元,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侯县支行有权以被告三明坤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杉城镇水南西街(原农械厂、化工厂)的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泰国用2011字第1021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担保的最高债权额2950万元限额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优先受偿,被告三明坤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实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州兴迪升贸易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福建省诚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程章国、程章勇、蔡灵玲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責任,在其实际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州兴迪升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9653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诸被告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宁化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9-04-13 |
发布时间 |
2019-05-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案号 |
(2019)闽0424执355号 |
立案日期 |
2019-04-13 |
执行法院 |
宁化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32952116.0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元英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425746382631H |
登记机关 |
大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大田县石牌镇后溪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