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黑龙江华星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965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黑0103民初557号 |
案号 |
(2017)黑0103执11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韩永河、高秀莲、黑龙江华星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谷婷婷借款本金3 000 000元; 二、被告韩永河、高秀莲、黑龙江华星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谷婷婷本金3 000 000元的利息(自2013年11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47920元,由被告韩永河、高秀莲、黑龙江华星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17-03-14 |
发布时间 |
2017-06-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杨成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103749655113P |
登记机关 |
哈尔滨市南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47-1号2单元14层4号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