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黑龙江钜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6179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源商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6)黑0622执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肇源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国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保险赔偿款89650.4元。 二、驳回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94元,由原告负担73元,被告陈国成负担1021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肇源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16-01-09 |
发布时间 |
2016-11-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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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薛清山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500061798183J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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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