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哈尔滨德申精密轴承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6367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巴民二商初字第528号 |
案号 |
(2016)黑0126执005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巴彦县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哈尔滨德申精密轴承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市兴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本金5290526元; 二、被告哈尔滨德申精密轴承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市兴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欠款利息805,824.48元(2014年1月1日开始计算至2014年12月31日),后续利息以913526元(486,310.00元+427,215.78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4%,自2015年1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内的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哈尔滨市兴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779 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哈尔滨德申精密轴承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巴彦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16-07-19 |
发布时间 |
2016-08-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于江滨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巴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巴彦县巴彦镇工业新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