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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吉林省宏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24924****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四民二初字第36号
案号
(2014)四执字第0005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吉林省宏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邱德生钢材款9280554元; 二、被告吉林省宏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邱德生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该利息从2014年1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至本判决生效时止; 三、驳回原告邱德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764元和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81764元,由被告吉林省宏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吉林
立案日期
2014-12-23
发布时间
2016-08-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李文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203001249240533
登记机关
四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注册地址
四平市铁东区平东大街10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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