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沈阳市皇姑区供暖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64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辽0105民初8560号 |
案号 |
(2018)辽0105执5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沈阳市皇姑区供暖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城市公用集团煤炭有限公司货款3,405,682.29元; 二、被告沈阳市皇姑区供暖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城市公用集团煤炭有限公司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3,405,682.29元为基数,自2013年12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的基础上,按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的上限即50%上浮确定利率标准计算); 三、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1,165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40,583元,由被告承担40,582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8-01-16 |
发布时间 |
2018-02-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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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靳东晓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2210105410643463H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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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