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大连向阳文化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2886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辽01民初322号 |
案号 |
(2018)辽01执5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大连向阳文化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张实海借款本金人民4595万元及相应利息(其中本金3010万元利息自2011年4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其中本金1585万元的利息自2011年10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率均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大连启阳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主文第一项应由被告大连向阳文化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张实海借款4595万元的本金、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36800元,由被告大连向阳文化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大连启阳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8-05-25 |
发布时间 |
2018-10-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高启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延安路1号宝嘉大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