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盘锦鸿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2111********385L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1103民初288号 |
案号 |
(2019)辽1103执10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盘锦市兴隆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人民币700,000.00元,及自2017年11月13日起到借款本息全部归还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利息、罚息(扣除已付的利息人民币51,400.30元)。 二、被告盘锦鸿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00.00元,减半收取计5,400.00元,由二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9-07-23 |
发布时间 |
2019-09-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飞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1100558151385L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人合综合楼A#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