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大连益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431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辽0291民初3032号 |
案号 |
(2017)辽0291执21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大连益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大连中海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材料款3521431.70元及利息(自2014年12月18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大连中海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513元,由原告负担7059元,被告负担1645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12万元,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7-08-18 |
发布时间 |
2017-12-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薛喜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213243132083M |
登记机关 |
大连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峰尚园23栋-1-15-4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