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阳泉市通晨煤炭洗选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825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晋0302民初739号 |
案号 |
(2016)晋0302执7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阳泉市通晨煤炭洗选有限公司、郭乙兴、王锦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原告阳泉市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1300000元及利息(该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起算日为2015年7月7日,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并互负连带责任,被告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为被告阳泉市通晨煤炭洗选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16-12-08 |
发布时间 |
2017-01-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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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郭乙兴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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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山西省阳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岭村井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