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故城县鸿业皮草制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824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1126民初740号 |
案号 |
(2018)冀1126执5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故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故城县鸿业皮草制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岳四海货款285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以285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被告马书亮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76元,减半收取2788元,由被告故城县鸿业皮草制品有限公司、马书亮共同负担。 判决如下: 被告故城县鸿业皮草制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岳四海货款285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以285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被告马书亮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76元,减半收取2788元,由被告故城县鸿业皮草制品有限公司、马书亮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故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8-08-07 |
发布时间 |
2018-12-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马书亮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11266882470438 |
登记机关 |
衡水市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故城县西苑工业项目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