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省景县第一胶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54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1122民初298号 |
案号 |
(2019)冀1122执3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邑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鑫孚达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武邑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947000元及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计算至借款本金全部清偿之日止)。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付焕枝、被告付强、被告河北景县第一胶管有限公司、被告宋超辉、被告李娟对以上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190元,减半收取计2309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北鑫孚达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付焕枝、付强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鑫孚达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武邑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947000元及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计算至借款本金全部清偿之日止)。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付焕枝、被告付强、被告河北景县第一胶管有限公司、被告宋超辉、被告李娟对以上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190元,减半收取计2309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北鑫孚达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付焕枝、付强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鑫孚达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武邑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947000元及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计算至借款本金全部清偿之日止)。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付焕枝、被告付强、被告河北景县第一胶管有限公司、被告宋超辉、被告李娟对以上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190元,减半收取计2309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北鑫孚达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付焕枝、付强承担连带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武邑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7-08 |
发布时间 |
2019-11-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宋超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1127745418583W |
登记机关 |
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景 县杜桥庞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