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唐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0474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291民初810号 |
案号 |
(2019)冀02执165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唐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单宝印工程款394 116.87元,并以394 116.8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单宝印支付自2018年1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单宝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50元,减半收取计3875元,由被告唐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7-26 |
发布时间 |
2020-01-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许永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200104743589C |
登记机关 |
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唐山路南区国防道2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