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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芜湖宏力农用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98142****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鸠民一初字第01731号
案号
(2016)皖0207执39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高忠水、原告高孝其、原告高美多、原告高孝琴、原告王秀英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71448元; 二、被告芜湖宏力农用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高忠水、原告高孝其、原告高美多、原告高孝琴、原告王秀英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82元,保全费3520元,合计13302元,由被告张晴、被告芜湖宏力农用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连带负担12705元,由原告高忠水、原告高孝其、原告高美多、原告高孝琴、原告王秀英负担59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16-05-03
发布时间
2016-08-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张德其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2007981422934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安徽省芜湖市火龙岗镇(三冲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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