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荣远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92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0104民初837号 |
案号 |
(2017)皖0104执42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安徽兴昌防水节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黄小林借款本金670118元,支付逾期利息及违约金487399.2元(后自2016年11月12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670118元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安徽荣远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舒世发、何家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安徽荣远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舒世发、何家杰对上述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安徽兴昌防水节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黄小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360元,由安徽兴昌防水节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安徽荣远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舒世发、何家杰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应当在本判决书送达后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7-09-28 |
发布时间 |
2018-07-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舒世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1005592134530 |
登记机关 |
合肥市庐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合肥市庐阳区大杨镇照山社居委B区移民安置区39栋2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