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省朝龙粮油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0494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0722民初3648号 |
案号 |
(2018)皖0722执5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省朝龙粮油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安徽省宇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清偿为其垫付的借款本息3161704.24元,并以3161704.24元为基数,从2017年9月25日起按年利率9.6135%计付利息,款清息止; 二、被告枞阳县腾辉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枞阳县泽龙粮油有限公司、汪涛、谢丹桂、汪军平、张明月、庞正高、周虹霞、汪泽龙、汪春香、汪立国对被告安徽省朝龙粮油有限责任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094元,由安徽省朝龙粮油有限责任公司、枞阳县腾辉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枞阳县泽龙粮油有限公司、汪涛、谢丹桂、汪军平、张明月、庞正高、周虹霞、汪泽龙、汪春香、汪立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枞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8-05-10 |
发布时间 |
2019-02-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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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汪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762704941343A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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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陈瑶湖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