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姚威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0201********00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黔0221民初2478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9)黔0221执7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水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17)黔0221民初2478号民事判决书一、由许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479893.39元及利息224287.82元(自2014年6月20日计算至2017年7月20日),本息合计704181.21元。2017年7月21日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月利率12.3‰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由六盘水楷耘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盘水楷耘贸易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许进追偿。三、由许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违约金2399元。四、驳回原告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水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19-04-15 |
发布时间 |
2019-04-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