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省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28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4493号 |
案号 |
(2016)皖0122执15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省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邵世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许业炎借款500万元,并自2011年5月30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6400元,由被告安徽省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邵世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6-08-16 |
发布时间 |
2017-05-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邵世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100772826603J |
登记机关 |
合肥市庐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合肥市庐阳区三十岗乡风景村西组机耕路与西岛路交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