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合肥墨荷园园林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1394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庐民一初字第02208号 |
案号 |
(2016)皖0103执2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合肥墨荷园公司、刘传生、徐学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蒋如凤本金2205134元及利息179310元(利息以2205134元为基数,自2012年12月2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为3130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6303元,由原告蒋如凤负担8000元,由被告合肥墨荷园公司、刘传生、徐学兰负担2830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6-01-27 |
发布时间 |
2016-07-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尹超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100713943623T |
登记机关 |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瓦埠湖路16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