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文达电子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1990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蜀民一初字第04340号 |
案号 |
(2016)皖0104执1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谢春贵于2015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归还原告束道美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相应利息390万元。上述款项还款方式为被告谢春贵汇款至原告束道美指定账户(户名:束道美,开户行:交通银行合肥马鞍山路支行;账号:6222 6202 5000 3171894); 二、如被告谢春贵未按期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束道美有权对上述全部剩余款项及相应利息申请强制执行; 三、被告魏翔、安徽文达电子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本起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双方言明再无其他争议; 五、双方言明无其他财产纠纷; 六、本案案件受理费142300元,减半收取计71150元,由被告谢春贵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6-01-07 |
发布时间 |
2016-05-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谢春贵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100719901643L |
登记机关 |
合肥市蜀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合作化北路18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