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蓝博旺机械集团合诚机械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738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芜中民二初字第00213号 |
案号 |
(2015)皖02执字第005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安徽蓝博旺机械集团液压流体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6月20日之前支付原告皖江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编号WJ2014010870201)项下第1-3期租金3143365元、逾期利息36920元(计至2015年6月20日),剩余第4-8期租金由安徽蓝博旺机械集团液压流体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租金支付表(见附件)约定继续履行。 二、被告安徽蓝博旺机械集团液压流体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如逾期履行,原告皖江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有权要求被告安徽蓝博旺机械集团液压流体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立即支付全部剩余未付款项并以到期未付租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逾期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 三、被告安徽蓝博旺机械集团合诚机械有限公司、安徽蓝博旺机械集团工程车辆有限公司、吕青堂、张红霜、陈栋、杜先欣对被告安徽蓝博旺机械集团液压流体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四、原告皖江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案件预交的受理费55123元,由被告安徽蓝博旺机械集团液压流体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安徽蓝博旺机械集团合诚机械有限公司、安徽蓝博旺机械集团工程车辆有限公司、吕青堂、张红霜、陈栋、杜先欣于2015年6月20日之前支付给原告皖江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案件受理费110426元,减半收取55123元由原告皖江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5-09-14 |
发布时间 |
2016-05-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吕青堂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522697387523C |
登记机关 |
六安市叶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姚李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