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浙江均得利禽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030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丽缙商初字第01091号 |
案号 |
(2015)丽缙执民字第149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丽水缙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浙江均得利禽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即归还原告缙云县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本金3600000元,支付代偿后利息102060元、担保费53280元,并从2015年6月2日起至款项还清日止另行计付代偿后利息和担保费(代偿后利息按月利率13.5‰计算,担保费按月利率3‰计算);二、被告麻朝阳、丁伟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5-08-14 |
发布时间 |
2017-04-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麻朝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1122730309923E |
登记机关 |
缙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浙江缙云县东方镇东方街666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