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浙江均得利禽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030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浙1122民初00380号 |
案号 |
(2016)浙1122执15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丽水缙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周银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即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缙云县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920.29元,从2016年1月22日起至款还清日止按年利率10.92%另行计付借款本息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浙江均得利禽业有限公司在75000元的限额内对前项借款本息负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缙云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6-06-16 |
发布时间 |
2016-10-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麻朝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1122730309923E |
登记机关 |
缙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浙江缙云县东方镇东方街666号 |






